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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非机动车、行人负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行人要承担60%到7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承担剩余责任外,一般是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而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负主要责任的一方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一方则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1、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参照下列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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