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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附负担的遗嘱,如何继承附负担的遗嘱所谓附负担的遗嘱,是指遗嘱中明确指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必须履行一定义务的遗嘱。遗嘱中所附加的义务...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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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附义务的遗嘱所谓附义务的遗嘱,是指遗嘱中明确指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必须履行一定义务的遗嘱。我国继承法中承认可附义务。公民立遗嘱时,除处分自己的财产外,往往还要托付其他后事,这就发生了遗嘱中的义务,对于遗嘱人的这种终意表示,应予尊重并予执行。《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有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遗嘱中所附加的义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为社会公共利益附加的义务,如须将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或兴办学校、科研机构等。二是为公民个人附加义务。即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给某一公民尽一定义务。但在附义务的遗嘱中,所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且所附义务不得超过遗嘱继承和受遗赠从该遗嘱中所应得的遗产利益,即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承担义务以接受的遗产份额的价值为限。二、附义务的遗嘱如何履行义务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遗赠中,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权利而不接受义务。他必须在接受权利的同时,承担遗嘱人在遗嘱中为其设定的义务。如果该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时,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我国,遗嘱主要分为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5种方式,前4种方式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共存,则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自书遗嘱。但必须指出的是公证遗嘱只能在遗嘱人生前有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办理。继承法还规定,继承人协议分割遗产时,对于没有赡养老人的继承人,可以少分或不分遗产。《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遗嘱可以附义务。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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