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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两种办法: (一)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应,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 《交通事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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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期内,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在交通事故认定书过了复核期后,可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重新委托检验、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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