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7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工作,保护被征地农...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广州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这样的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6、社保方面。将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7、草案还对征地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 9、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
广西省梧州市市辖区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长洲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101191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36796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9199元/亩到36796元/亩之间。龙湖镇、兴龙街道办事处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100663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3660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9151元/亩到36604元/亩之间。城东镇扶典村、思扶村、华堂村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9570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3480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8700元/亩到34800元/亩之间。倒水镇、夏郢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5487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54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135元/亩到16540元/亩之间。龙圩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177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189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797元/亩到15189元/亩之间。新地镇、大坡镇、广平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9373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31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579元/亩到14317元/亩之间。城东镇河口村、双桥村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8491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996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99元/亩到13996元/亩之间。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7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提出以下意见: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文件对征地补偿计算方式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确定本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见附件)。附件中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土地附着物及其他补偿另行计算。实际征地中按被征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本指导意见公布的保护标准。 (一)、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耕地为基准确定,征收养殖水面、园地、林地、未利用地的补偿价格分别按本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他未列入的地类,可参照相关或相近地类确定。 (二)、青苗补偿 (1)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对青苗给予补偿。 (2)青苗补偿包括一般青苗补偿和长生青苗补偿。一般青苗补偿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的短期农作物的补偿,如水稻、蔬菜、花生、薯类、甘蔗、玉米等补偿;长生青苗补偿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的、生长周期较长的经济作物以及水产养殖品的补偿,如苗木、花卉、果树(荔枝、龙眼、黄皮、杨桃、香蕉等)及水产品等补偿。 (3)青苗补偿费应由征地双方根据经济作物生长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 (1)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附着物的,应对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2)拆迁地上附着物的(集体建设用地房屋除外),由征地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如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夹心地、边角地补偿 (1)在征地过程中形成的面积小于3亩或小于征地总面积10%,形状不规则或狭长等,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应参照本意见一并给予所有权人合理补偿。 (2)对于超过第 (八)条规定的面积、规模但已无法利用或虽能继续利用,但影响利用价值的其他夹心地、边角地,由征地主体与被征地主体协商给予适当补偿。 (五)、禁止性规定 (1)违法建设、违法占用土地的,涉及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2)征地公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被征地范围内的抢种、抢栽的青苗或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其它规定 (1)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2)征收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3)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应根据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类型,具体制定本区征地补偿标准,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4)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意见公布实施之前征地经听证并形成报批材料,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且已预存征地补偿款或已支付征地补偿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原有关规定办理,公布实施后新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参照本意见执行。每个地方的征地赔偿标准都不一样,上文中就是广州征地赔偿的标准,在那些标准中我们可以知道,赔偿的类别多种多样,如果不能确保自己是否得到了正确的赔偿可参照上述标准进行核对,总之政府部门在征地赔偿上会尽自己的力度来保护百姓的利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7人已浏览
144人已浏览
160人已浏览
17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