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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与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至当地法院,由法院判决。...
1、合理分配和使用征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的产权人;没有条件置换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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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理分配和使用征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的产权人;没有条件置换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部分应按不少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即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2、加强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欠资金。各县(市、区)必须认真组织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和农村审计等各项制度,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行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对按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发放给农民。对不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国土、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1、合理分配和使用征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的产权人;没有条件置换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部分应按不少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即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 2、加强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欠资金。各县(市、区)必须认真组织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和农村审计等各项制度,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行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对按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发放给农民。对不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国土、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1.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完善征地补偿测算方法,综合考虑土地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区位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建立与社会总体收入、消费水平相适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2.多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改变单一货币补偿安置的做法,通过拓展就业途径,给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留有一定的产业发展用地或资产经营权等,保障被征地农民具有长远生产和发展的机会,有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 3.加大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力度。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从用地单位财政预算中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加大土地增值收益中用于被征地农民的比例,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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