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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举报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举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方式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作详细记录。...
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实行属地管辖。除重大案件、争议较大以及类型较新的案件由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管辖外,其他案件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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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没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怠于与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致使执行工作受阻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和机构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有关机构和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强制拆除执行人员应当制作执行笔录。执行笔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姓名、住所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等;(二)被执行强制拆除物的名称、地点;(三)强制拆除的时间、过程及结果;(四)执行强制拆除人员、见员签名;(五)制作执行笔录时间。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被拆除时,对于敷设其上的设备,应当一并拆除。室内未搬迁的物品,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代为搬迁,并交予当事人。所搬出的财物无法交予当事人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有关基层组织见证下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公告当事人认领。三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的,按照确认无主财产的法律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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