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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1.标题:写“民事答辩状”。2.当事人栏: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列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
书写时一般要注意如下几点?1、提交答辩状的时间一般应当在收到副本后15日内提交给,如果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2、答辩状有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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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离婚律师:被答辩人:离婚律师:答辩人就***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同意解除与***的婚姻关系我与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已经向我提出协议离婚,经双方协商无果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的婚姻关系。二、针对***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自己意见和要求的答辩陈述(自己填写)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1、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位于××××,面积近平米,市场价值万元,房屋归***所有,***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万元。(如果没有此项要求可以删除)2、***结婚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的时间,其月平均工资元,总计应有***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3、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在工商银行××支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4、其他家庭共同财产(家具)约余元,因房屋归***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支付元给我。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此致**省**县人民法院答辩人:**2009年月日
离婚答辩状首先要观点明确,是否同意离婚需要表达清楚。 如果不同意离婚,答辩状的内容就主要阐述感情方面的问题,针对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表明自己对这段感情的珍视,以及可以对挽回这段感情所做出的努力等等。 如果同意离婚,就需要针对对方的诉讼请求,一一阐明自己的想法。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另外,对于自己在答辩状中提到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有证据提供的话,最好在答辩状中提醒法官,这样方便法院翻看。 最后,需要在答辩状上签上自己的姓名以及写上日期。被告需要提供两份答辩状给法院,自己留一份备份,以便日后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答辩人:李某某,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北里X号楼X单元XXX室,电话:81971XXX 被答辩人:姚某某,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北里7号楼2单元101室,电话:86763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较好,并不存在起诉状中所称的感情破裂。(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我与被告与1993年1月1日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该陈述符合实际情况,正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性格相近,爱好相同,才共同组建了家庭,一起经历了十几年的风风雨雨,直到现在答辩人仍深爱着被答辩人。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诉讼深感惊讶。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是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答辩人不务正业,与实际情况不符。答辩人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一直在北京数字通诚电子商务中心努力工作,自己辛苦劳累,从来没有怨言,怎么能说答辩人不务正业呢? (三)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答辩人在外乱找女人,对家庭不负责任,于实际情况不符合。 可能是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沟通不够,导致被答辩人猜疑答辩人在外面有别的女人,从而提起离婚诉讼。答辩人愿意与被答辩人通过交流沟通,相互体贴,相互理解,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 二、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一)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 (二)女儿李颖杰尚未成年,离婚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三)本案被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来,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疙瘩",帮助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0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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