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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早就严令老师不得采用各种变相处罚教育学生,罚抄300遍,其实就是一种变相处罚,这是严格不允许的,而且对学生学习知识没有任何积极作用。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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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让违反纪律的学生罚抄属于变相体罚。学生可向学校领导和教育部门投诉反映,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老师的拖堂行为不犯法。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老师拖堂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行为是否犯法应该是有法可依的,不会有不存在的罪名。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会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老师的拖堂行为不犯法。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老师拖堂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行为是否犯法应该是有法可依的,不会有不存在的罪名。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会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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