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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应从与职工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您所在用单位不按...
1、协商调解。可以与单位自行协商处理;也可以申请用人单位内劳动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 2、检举控告。发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劳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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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交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需要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对此,职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明确要求用人单位立即办理,并为本人补缴未缴纳的保险费 2、向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3、在知道用人单位未为自己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的60日内,或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60日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从被单位辞退之曰起计算),向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4、超过法定时效未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按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应从与职工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您所在用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您可直接到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二、根据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个人参保人员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三)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因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享受退休待遇规定,又不能廷长缴费的,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到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手续后中断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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