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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效力有以下规定: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是对合同效力的一种非正常终止,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 合同的解除效力的确定: 1、双方约定解除中,条件未成就。 2、并未表示不履行主债务。 3、并未迟延履行主债务。 4、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并不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 5、并未发生不可抗力。 6、虽发生不可抗力,但不影响合同的实现等。程序方面包括: (1)迟延履行主债务并不严重影响合同目的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没有催告履行。 (2)迟延行使解除权导致该解除权消灭。 (3)未履行通知义务等。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除的两方面效力:一是向将来发生效力,即终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产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学者认为,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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