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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句话的意思是,醉的人犯罪不能免除刑事责任,一样会承担刑事责任。至于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还要看犯什么罪。 ...
醉酒者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醉酒者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削弱是人为的,醉酒前应该预见并得到控制。因此,醉酒的人不属于不负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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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八条: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事实上,生理性醉酒之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虽然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行为人在醉酒前后,对自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应当预见得到的,其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已经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而且醉酒行为是人为的,完全可以通过努力进行戒除。 对此,司法精神病学认为,生理性醉酒造成的精神障碍不属精神病,对酗酒之人犯罪,不能因其酒醉时有精神障碍而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酒疯“不是免责理由,“酒鬼”要坐牢10个月。
针对醉酒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么的规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危害程度和刑事违法性,并在此基础上以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向、实施时间、地点和程序,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程度的不同,又可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不同的分类,对于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反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介于二者之间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这种分类,结合前文所述醉酒类型,生理性醉酒犯罪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自然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病理性醉酒犯罪是由于行为人饮酒引起精神病发作,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这已经超出了醉酒的范围,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除此之外,复杂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者犯罪就当负责任。
根据《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说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即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判断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所以,醉酒的人犯罪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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