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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你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话,公司的债务纠纷只是在你所占的股份之内承担债务。 比如你占10成股份,公司注册资金100元,公司对外欠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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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个人的债务纠纷不会牵涉和影响到公司的资金安全。这是因为: 一、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财产的所有人是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凡不属于其公司的债权债务,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动用和查封公司的财产。 二、公司股东个人的债务纠纷,属于股东个人,并由股东当事人个人负责和承担。但是法院有权查封股东在公司的股权,并且可以在胜诉后以该股权获得赔偿。但是,如果公司做了该股东的债务担保人,公司就有连带的担保偿还责任。在被担保股东偿还不了债务时,公司就有偿还的责任。那么,个人与公司有债务纠纷会牵涉和影响到公司资金安全的。
根据具体情况,股权转让协议规定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原股东必须履行偿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债务对原股东有影响,否则不会有影响。股东变更后,原股东的责任主要有两部分。首先,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可以向原股东追偿。此外,如果原股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承担公司债务,则原股东必须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公司债权人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股东提起诉讼,并要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除外。依法履行投资义务为股东的法律义务,在公司股权转让中不能转让,实际上部分投资虚假或逃避股东,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律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往往将股权转让给无偿付能力的主体,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全部债权债务转让给新股东。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法》第九十八条、九十九条对股东大会的职权进行了有关规定。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九十九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上文所称的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由《公司法》对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如下。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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