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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补偿安置中的先行拆迁问题

2025-01-02
根据2020年修正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处理方式。根据该规定,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拆迁方式: - 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 司法强制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2. 拆迁条件: -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拆迁将严重影响拆迁人的生产经营; - 拆迁人提出先行拆迁申请,必须是因被拆迁人拒不搬迁将要或已经严重影响施工工期,给拆迁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搬迁或过渡条件; - 必须进行证据保全; - 拆迁人在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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