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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
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参加资格,按一定顺序构成水平,直接或间接以发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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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欺骗、胁迫他人参与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名义,要求参与者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回扣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欺骗财产,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罚款。
我国没有宣传活动罪。宣传活动将构成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此罪的处罚是: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仅对组织和领导人追究刑事责任。 只要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费用或足够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并且按一定顺序形成层次,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的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骗取财物; 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三级以上的,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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