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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立案标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无论毒品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毒品犯罪是性质严重的刑事犯罪。一经发现,...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是指在没有通过正当的手续向相关部门申报审批获得生产经营许可及报相关单位备案的情况下,私自交易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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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买卖两种以上制毒物品,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本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五)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追诉。 为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预备)立案追诉。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立案标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无论毒品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毒品犯罪是性质严重的刑事犯罪。一经发现,就应当立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品进出国(边境)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1-苯-2-丙酮5公斤以上(2)麻黄碱、伪麻碱及其盐类及其盐类及其单方制剂5公斤以上、麻黄素浸渍膏、麻黄素浸渍粉100公斤以上(3)3、4-甲基二氧素-2-丙酮、甲麻素(甲麻碱)、甲基麻素(甲基麻碱)、丙酸素及其盐类10公斤以上(4)胡椒、黄素、黄油、异黄素、麦角樟、麦角胺、麦角碱、邻近二十公斤以上)、甲基麻素(甲基麻碱)、甲基麻素(甲基麻碱)、甲基麻碱)、甲基碱)、丙酸樟、丙酸樟、丙酸樟、丙酸樟、丙酸樟、丙酸樟、丙酸樟、丙酸钠类10公斤以上非法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为了走私制毒物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预备)立案追诉。实施走私毒品的行为,有以下情况之一,检查容易毒品的化学品,结合行为者的供述和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是毒品进行走私或非法买卖,但是有证据证明是上当受骗的除外:(1)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2)隐藏、夹持、伪装或其他隐藏方式运输,携带容易毒品逃避检查的(3)抵抗检查或者在检查中丢弃货物逃跑的情况(4)通过伪报、伪装、伪装等隐藏手段逃避海关、伪装等检查等,选择非检查的方法,或者在海关的地方进行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等明知他人实施走私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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