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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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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后,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涉嫌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医务人员健康的,应当立案起诉。立案方式如下:1。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2、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纠纷;3、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纠纷处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有关条例的,应当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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