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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单位和个人对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者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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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发)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待遇。
(基金来源和储备金)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储备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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