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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因扑救森林火...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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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森林防火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Ⅰ级、Ⅱ级森林火险县(市、区)应当建立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Ⅲ级森林火险县(市、区)以及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兼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XX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专业、兼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建设标准,由XX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XX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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