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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侵权的认定标准: 1、如果这个商标是著名或驰名商标,贵司的商标与它相同或近似,就构成侵权; 2、如果这个商标不是著名或驰名商标,但贵司的商标与它相同或近似,并且商品都类同,就构成侵权; 3、公司名称跟别的有两个相同的字,要看贵司的宣传,如果在宣传上突出使用,造成消费者误会的,也构成侵权。 4、即使贵司商标现在没侵权,但如果日后有人抢先注册了,那么在以后,贵司的商标也会构成侵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1、侵犯商号权的认定是:存在侵犯商号行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侵权行为造成了权利人的损失;侵权行为与权利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犯商号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商标之本体与本质。商标,追根寻源属于标识的一种,商标最早与法律联系在一起是在1618年的英国,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一次将商标权与其他财产权放在同样保护的地位。此后,英国于1862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日本于1875年相继颁布商标法。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商标法。传递信息是供应商面向广大消费者通锫信息的具有商业上获得成功的战略意义的行为,该成功离不开企业名称、商品、服务的商标、产品的原产地名称等标志的建设,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标是信息的传递者。在社会经济生活环境当中它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证明商品的质量,如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是对付市场上以次充好、假冒伪劣产品的有力武器;商标体现的是商誉的全部价值。其他可以体现商誉价值的还包括商号、商品名称等能够将商品、服务与其来源联系起来的东西。所以说,商标是商誉的表现形式,商誉是商标的内容,商标所传递的具有标识性的信息是企业的商誉。商标保护得好的企业商誉必然高,商标保护不力的企业必然因为商誉的降低而举步维艰。商标权的非物质性,也可以称为无形性。它是指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慧创作物”本身表现为信息形态,而非物质形态。具体而言,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慧创作物”不占有任何物理空间,通常以商品和服务为载体而存在。作为财产权的商标权,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一直交织在该权利中,某种程度、某个阶段,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要高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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