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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时需担责。 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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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客运代理中心虽然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者,但对该车辆运行具有管理权和经营权。但客运代理中心怠于行使义务,对肇事车辆是否适合安全运营、转让等重大事项存在明显的管理不当和失责。故客运代理中心应当对肇事车辆的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你说的情况来看,第一,主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应按主挂车两个交强险的责任限额累加进行赔付。 第二,关于商业保险是比较复杂的没要看保险合同的约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你的案件比较重大!你的陈诉过于简单! 单单你给出的一点点信息律师很难做出正确的解答! 拿出适合你个人都方案
个人认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来说,上述第二种判决是合法合理的。即判决由挂靠人负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人负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车辆所有权是要式法律行为,即以车辆行驶证上载明车主为法定车主。交通法规规定的由车辆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既包括法定车主(人户注册登记的车主),也包括实际车主(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故实际车主(挂靠人)应当对其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挂靠人,尽管其和挂靠人约定有免责条款,但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自始无效,作为法定车主的被挂靠人,不得以此来对抗第三人的主张。根据民法理论,连带责任的实质是相互承担履行债务(此类案是损害赔偿之债)的担保责任。因此,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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