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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可以自行委托。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1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13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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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可以自行委托。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1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13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第14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目前,司法鉴定机构也受理个人委托。在法律实践中,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单位受委托进行鉴定,使律师能够更好地与鉴定机构沟通相关情况。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1、司法鉴定机构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由律师事务所进行。这取决于委托案件的类型和阶段。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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