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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受到侵犯的案例

2021-03-20
2008年5月底,外地一电子公司职员祖女士距预产期只有一个月,因患糖尿病,她申请休息未被批准。几天后,她再次要求休两个月“无薪假”,因没有医院诊断证明,再次被拒绝。 此后祖女士一直未上班,也未说明,甚至与公司失去联系。一个月后她在加拿大生下孩子。祖女士回国后得知,她在生产的前几天,已被公司除名。 祖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近20万元。公司称,祖女士连续旷工达3天,违反了规章制度。法庭认定,公司与祖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明确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此案如发生在上海,结局可能不一样。 祖女士当时距预产期只有一个月,只要到二级以上医院开具有关证明,就可向单位提出休产前假的请求,而不必申请休什么“无薪假”,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这样就没有此后的纠纷了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带来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的全部内容。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的维权的,不要助长这些人的气焰。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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