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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用且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因此,商业秘密需要同时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所谓秘密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是指相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所知并易于获取。在实践中,秘密性的调查通常基于两个因素:一是商业秘密开发者投入的人力物力;其次,他人很难正当地获得相同的商业秘密。2、价值和实用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十条,所谓价值和实用性,即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实用性,是指相关信息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所谓保密,即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而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形式主要有: 1、以投资形式借贷; 2、以融资租赁形式借贷; 3、以联营形式借贷; 4、以补偿贸易的形式借贷; 5、买卖国库券; 6、买卖企业债券; 7、签订购销合同等其他形式。 货币借贷是一种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指定的机构专营。
从风险来自于公司自身还是公司外部环境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一)公司外部环境引起的债务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行业保护主义引发的债务风险。 2.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 (二)公司自身管理不善引发的债务风险:1.订立合同时的失过。2.履行合同中的欠缺。 3.请求权行使的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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