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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
是否能要到可以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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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收养参照《法》第15、16条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如需变更监护权,可以双方之间协商好,并到法院申请。
1、变更孩子的监护权可以协议变更,也可以去法院请求法院变更。对孩子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是可以协议变更孩子抚养权的,但是应该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果不能就变更监护人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变更。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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