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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权规定有: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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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涉嫌侵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立案侦察、审判、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如罚款、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其特点包括:(1)外部表现为直接侵权形式;(2)大多数案件有明显的犯罪现场;(3)因果关系复杂多样;(4)案件形成阶段性和突发性的换句话说,只要可能违反刑法,就属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利用国家暴力机器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具体司法行为。《刑法分则》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等具体罪名。
一、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狱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三、指定管辖 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人民法院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人民法院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四、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是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管辖违反军人职责和危害国防军事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犯罪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由外国人入境地或者被捕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由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犯罪的,由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5、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犯罪,由船舶在中国口岸最初停泊的人民法院管辖;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飞机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飞机在中国登陆的人民法院管辖;7、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案件,按照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没有管辖协议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人被捕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8、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其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涉外刑事案件,由被告人被捕地的人民法院管辖;9、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指定管辖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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