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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需要做工伤伤残鉴定是不可以同时进行的。 2、流程为:进行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医院填写医疗终结,携带资料申请工伤伤残...
1、如果需要做工伤伤残鉴定是不可以同时进行的。2、流程为:进行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医院填写医疗终结,携带资料申请工伤伤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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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委托的司法鉴定结果,可以作为判决参考依据,但并不是唯一证据,法官还是会结合其他证据作出最后结果,即使对方不认可,共同委托再次进行鉴定即可。
一、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申请伤残评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认可伤残评定结果的。 首先,可以对伤残评定自行申请自行申请重新鉴定,法律对该种情况下申请伤残评定的次数没有限制。 其次,受害人可以起诉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经申请伤残评定的评定内容,要求法院委托专业伤残评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2.一方当事人自行申请伤残评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当事人没有自行委托进行伤残评定,而是直接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委托伤残鉴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论有异议,进行救济的方式有两种 1.作为伤残评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2.通过诉讼手段,使法院不予采纳。一是当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对鉴定人进行质询二是聘请专业人士对伤残评定结论进行质证综上所述,通过对《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与第二十八条的比较,实际上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证明力低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
关于耳聋工伤鉴定需要几次确认问题,对于耳聋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一共是分为10级。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其中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七级至十级的则是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耳聋工伤导致的听功能障碍鉴定的标准为包括长期暴露于生产噪声所致的职业性噪声聋,以及一些压力波、还有冲击渡造成的爆破性聋等,还有就是颅脑外伤所致的颞骨骨折、内耳震荡、耳蜗神经挫伤等产生的耳聋及中、以及一些鼓室瘢痕粘连,外耳道闭锁等产生的听觉损害都可以进行鉴定。 在鉴定过程的听阈测定的设备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7341、GB4854、GB/T7583。有些鉴定项目比如说纯音电测听重度、极重度听功能障碍时,应同时加测听觉脑干诱发电位(A.B.R)。如果工伤导致的耳聋职工因与工伤或职业有关的因素诱发功能性视力障碍和耳聋,应用相应的特殊检查法明确诊断。对于一些伪聋,也应先予排除,然后评残。 专家表示,如果是因工作而导致的耳聋是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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