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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变更抚养权无需到行政部门进行办理,只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一份抚养权变更协议书即可,双方都已经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后该协议即成立生效。如...
双方自愿变更抚养权只需要出具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的抚养权变更协议就可以变更其子女的抚养权,不需要经过行政部门的批准登记即可办理。变更抚养权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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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此,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般来说,有下面几点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如果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可以协议变更去公证处公证(公证非必须),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三)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与另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予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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