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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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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首先要根据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与接受扶养的事实来进行判断。而主要表现是: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尽到了一定的扶养义务。而如果生父与继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且可以独立生活的,但并没有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同时没有对继父母尽到一定的赡养义务时,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姻亲关系,因而不形成扶养关系。
如果要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首先要根据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与接受扶养的事实来进行判断。而主要表现是: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尽到了一定的扶养义务。而如果生父与继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且可以独立生活的,但并没有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同时没有对继父母尽到一定的赡养义务时,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姻亲关系,因而不形成扶养关系。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虽然徐女士按照婚前财产协议不能继承刘先生其他的财产,但是养子徐某是可以继承的。 刘先生和徐某长期共同生活,在经济上刘先生承担徐江的教育、生活支出,在精神上也对徐江非常关爱,刘先生对徐某尽到抚养义务,形成抚养关系。因此徐某虽然是继子女,但和刘某一样,是刘先生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于刘先生名下的房产,包括202号房属于刘先生的份额,由刘某和徐某来继承,一般情况一人继承一半的份额。 (原标题:再婚家庭互不继承财产的约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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