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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一方面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另一方面,经济活动中也出现一些复杂情况,包括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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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一方面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另一方面,经济活动中也出现一些复杂情况,包括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现象。 为有效惩处和制止制售、使用假发票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国发票管理,国务院2010年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该办法不仅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而且为了建立打击假发票的长效机制,第23条还专门规定:“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这就是税务总局制定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背景。 网络发票探索是从2009年开始的,主要是摸索技术实现的途径和形式等。目前有47个省级国、地税局进行了试点,有283.7万户纳税人使用,开具网络发票15.82亿份,占机打发票约10%。涵盖工业、商业、建筑安装、房地产、服务业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网络著作权包括以下这些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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