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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私募基金托管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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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托管方问题: 【法律依据】 1、《外包指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私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开立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外包指引》第十四条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述监督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 2、《外包指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各参与方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内容应包括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反洗钱义务履职及责任划分、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等。 3、《外包指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基金份额(权益)登记,并以自身名义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基金托管人,是指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直接控制和管理基金财产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示进行具体资金运作的基金当事人。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2、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风险提示: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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