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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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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考以下规定 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7号)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现在尚未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案案由进行规定,在立案、执行、审判管理几个法院的二层机构中,经常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案案由进行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案案由应在“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之前加上判决确定的“罪名”即可。如:“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案案由应参照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民事案由确定,如:交通肇事罪有附带民事赔偿判决内容的,对于你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案由该如何这个问题,应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案案由应定为“附带民事赔偿”。
当然有的,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奖!但刑事案件,也可以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由双方协商或公安检察机关调解下解决,如果对赔偿不满可以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然,也可以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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