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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当事人既可以委托我国律师参加诉讼,又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理诉讼,还可以不委托代理人自行进行各项诉讼行为。但是,如果是代理诉讼,则必须委托中国...
外国当事人既可以委托我国律师参加诉讼,又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理诉讼,还可以不委托代理人自行进行各项诉讼行为。但是,如果是代理诉讼,则必须委托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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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律师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诉讼,也可以不委托代理人进行各种诉讼。但是,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机构的执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中国律师事务所下的律师才有权在中国人民法院主持的各种诉讼活动中代表当事人开展各种诉讼活动。外国律师可以参加中国的各种诉讼活动,但只能作为普通公民,不能作为律师参加各种诉讼活动。
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一般程序,与我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序相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外行政诉讼的外国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亲自来中国参加诉讼,作为原告或第三人,就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手续作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过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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