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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记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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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算过程中,被清算的合伙企业可以从事两方面的业务:一是企业有未了结业务的,可继续予以了结。但此种业务仅限于未了结业务,不得承担未了结业务以外的新业务。二是催讨债权,即继续以自己的名义,如企业已成立清算组的则应以清算组的名义对外催讨欠款或其他债务。 上述两方面都是与企业清算有关的业务,即使带有经营性质,也是法律所允许的,除此以外,处于清算中的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或与清算无关的业务。
XX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部门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的设立必须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方能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登记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XX相关方律依据可参照:XX公司法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等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XX公司登记管理条例XX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XX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业务以企业名义,个人事情以个人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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