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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
新《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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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是独生子女,可以生二胎,否则就是超生,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附:法律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贵州省双方都是少数民族,一方是农业户囗一方是非农业户囗是不可以生二胎。 具体参见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三十二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晚婚指按照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十三条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孕期内凭《结婚证》和相关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第三十四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第三十五条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第三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十七条夫妻双方是农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5年内,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是农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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