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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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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定不合法的,如何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是对不特定的人或事作出的,如果不具体适用到具体的人或事,它并不能产生现实的危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认为它们违反了法律,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提出和解决。本法规定能够提出审查请求的只是受依据该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样规定也能够避免行政机关陷入不断的纠纷之中。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不能单独就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请求,必须是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也就是说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时附带性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请求。
以下就是行政复议与复核的规定: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特征主要有: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2、行政复核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而进行审查核对,也就是说复核是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机关再次进行复查核定。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上述规定了可以对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本条包含三层意思: (1)这些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7条第1款所列的三项抽象行政行为都是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 (2)相对人对以上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具体事物的结果,而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换言之,如果抽象行政行为尚未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时,则不能对之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3)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采用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的方式。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在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前,不能对其申请复议,所以申请人必须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中一并提起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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