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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扣分的项目有哪些

2021-10-21
一、汽车驾驶员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录12分。 (一)驾驶与准驾驶型不一致的汽车。 (二)酒后驾驶汽车的。 (3)驾驶公共汽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20%以上的; (4)发生交通事故逃跑,不构成犯罪。 (5)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没有挂汽车牌照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汽车牌照的。 (六)使用伪造、改造的汽车牌照、驾驶执照、驾驶执照、学校牌照或使用其他汽车牌照、驾驶执照。 (7)驾驶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过中央隔板翻转。 (八)驾驶公共汽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1)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汽车驾驶员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录6分 (一)汽车驾驶执照暂停期间开汽车的。 (二)驾驶汽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的;。 (3)驾驶公共汽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认证人数不足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人超过认证人数20%的。 (4)驾驶中型以上的客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城市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不到20%的。 (5)驾驶中型以上的客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驾驶其他汽车超过规定时速的20%以上未达到50%。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汽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高速公路上非法占有应急车道的;。 (九)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汽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0)驾驶汽车运输超限的不可拆卸物品,未按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悬挂明显标志。 (十一)驾驶汽车运输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物、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未按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未悬挂警告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二)隐瞒,欺骗手段领取汽车驾驶执照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汽车不按规定避开校车。 三、汽车驾驶员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录3分 (1)驾驶公共汽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公共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不到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3)驾驶卡车载物超过核定载物质量不足30%的;。 (四)驾驶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禁止驾驶进入高速公路的汽车进入高速公路。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未按规定使用灯光或安装警示标志的。 (十二)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汽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 (5)驾驶汽车在前方汽车停车排队或慢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等待车辆。 (6)不按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安全维护。 (7)驾驶校车载学生,不按规定放置校车标志,打开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审查决定的线路行驶。 (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规定在校车停靠站停靠的。 (九)校车未载学生上路行驶,使用校车标志、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标志。 (十)驾驶校车行驶前,未检查校车情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者驾驶有安全危险的校车行驶。 (11)在校车载有学生时应给车辆加油,或在校车发动机发动机熄灭前离开驾驶座。 五、汽车驾驶员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录一分 (一)驾驶汽车不按规定使用灯的;。 (二)开汽车不按规定开车。 (三)驾驶汽车货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没有放置检查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汽车驾驶执照、汽车驾驶执照。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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