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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中的原告本人必须出庭,有合理的客观理由不出庭的,必须提交书面意见。...
离婚案件中的原告本人必须出庭,有合理的客观理由不出庭的,必须提交书面意见。被告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离婚案件原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当本人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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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起诉离婚的,在法院开庭时,原告必须到庭。 2、一般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出庭,本人不是必须出庭。但离婚诉讼具有特殊性,法院需要听取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愿,所以,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即使已经委托代理人,没有特殊情况,都必须亲自出庭。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也应当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 3、另外,在法院开庭时,原告经法院通知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后,本人不得出庭参加法院的审判活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志外,还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从上面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对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作出了特殊安排,因为人身权利与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关,尤其是婚姻关系。如果我不参加法庭审理,法官往往无法查明夫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等实质性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法律有这个设定。法律允许有例外吗?如果离婚案件的原被告和被告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诉讼活动,能否获得法律的开恩?答案是肯定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离婚诉讼当事人出庭的义务,也允许有例外,即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思外,还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根据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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