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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的以下行为可以投诉: 1.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认为不合理。 2.认为律师行为侵犯自己的利益。 3.认为律师的行为违法。 4.认为律...
1.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认为不合理。 2.认为律师行为侵犯自己的利益。 3.认为律师的行为违法。 4.认为律师事务所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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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最新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司法解释增加规定了五种不可诉的行为,包括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过程性行为、协助执行行为、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信访办理行为,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边界,防止滥诉现象。 司法解释全文分为十三个部分,共163条。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许多重要制度和关键环节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司法解释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均属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为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生根落地,司法解释指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投诉类行政案件等滋扰性案件数量激增。司法解释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债权人原则上没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即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针对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干扰行政诉讼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同时,明确对于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以及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异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确保提高行政诉讼效率。 该司法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没有经过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投诉辅导班。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进行补课的规定如下: 1、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5、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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