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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不能继承,由同一承包合同人继续耕种。...
购房人发现所购房屋在交付使用后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向开发商提出意见。开发商需承担维修责任,并确保房屋质量符合要求,直到房屋质量得到改善可以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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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共事业单位欺负。现在很多城市的水电气暖供应商还不能做到抄表收费到户,物业服务企业还要帮着做代收代缴的公司,而且很多物业服务企业还是无偿地在做这项工作。实际上,水电气暖供应商应向最终用户收费是《物业管理条例》早就定下来的事情,但在许多地方执行不下去,造成了很多物业服务企业要无偿代收代缴甚至要垫交费用的情况。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现在没有事实婚姻了
(一)宽严相济的量刑尺度存在问题。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法官的量刑思想往往存在问题,对于量刑的尺度把握不足。“判决是法院以明确的和具权威性的对一个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分配的终结处分。”(1)注重对犯罪行为的审判,而轻视对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刑事附带民事的法律诉讼往往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就存在受害人最后的得到的实际补偿不足,难以真正彰显法律保护弱者的功用。(2)整体意识不明确。在刑事审判中忽略服务意识,缺乏全局性的观念,不能够实现惩罚与服务相一致的诉求,不能够真正化解矛盾,实现社会和谐,而是简单通过审判了事。(3)法官的重刑主义思想存在。自古乱世用重典,在和平年代,刑法更多的是劝诫罪犯改正错误,回归正途,而不是注重惩罚的功用。 (二)司法的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司法有些地方仍然不独立,虽然经过多年的司法改革,法律的公正被人们所重视,但是制度上有诸多的利益问题冲突,影响司法审判程序的公正。(1)司法审判不独立。在审判中往往有来自于法院内部或是外部的压力,或是行政机关会干预审判过程。在我国法院的人事编制以及财政权全部受制于人民政府,这之中就存在利益的牵扯,行政部分很自然的就干预到法院的司法审判过程中。而在法院的内部体系中也存在问题,上层法院对下层法院的干涉,部分高级官员的职权色彩浓重,对于审判员的直接干预。(2)刑事审判的过程不能严格执行,在刑事审判中不能够实现证人的直接言辞。未经过询问而得到的证言并不符合严格的司法程序,也就无法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制度上的规定如何得到实现成为司法独立的关键。 (三)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的刑事审判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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