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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的权利有:撤销权、代位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等,义务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的义务等。一般债权产生的原因有侵权行为、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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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参考以下, 1.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但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与债务的金额相当,即债权人只能留置与自己的债权额相当的部分,其余部分应当交付债务人。债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后,即不可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债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留置物交付于债权人占有的,留置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留置财产。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1.优先权: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用其自身的财产清偿债务,优先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 2.请求权:债务人自身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没有向法院提出判决该第三人清偿债务请求的,法院不应超出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判决该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
债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第一,撤销权。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的危害行为。 第二,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第三,债务免除权。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部分或全部债务。 第四,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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