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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户口和改名字,是无关的: 1、当事人在户口迁移之前办理改名的:需要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用人单位等,出具同意当事人改名的书面证明才能...
两者无关的:在当事人的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要求(如:再婚后,年限达到配偶的户口所在地的入户要求等),并且当地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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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应当咨询男方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以福建省为例,可申请办理夫妻投靠迁移户口。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第八十五条属投靠户口迁移的,应当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其他情形的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者单位集体户户口协管员提出申请。申请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办理,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申请人委托、受委托人受托的委托书。整户迁移可以由户主申请。第八十六条县(市)、市辖区内户口迁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的家庭户)、公共地址以及拆迁地址上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住所的地址内;(二)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新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内;(三)家庭户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第八十七条省内居民户口投靠迁移,提交下列材料,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三)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项限制)。第八十九条夫妻投靠,不受年龄、婚龄、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或者集体户(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已撤销企业单位等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除外)等限制。被投靠一方属于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投靠人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证明,应当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单独立家庭户。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福建省为例,因家庭矛盾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办理结婚登记的,公安派出所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内容的《居民户口簿》。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二条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者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保管《居民户口簿》的一方进行说服教育;教育无效的,书面告知其相关户口政策;告知5个工作日后仍不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告知书》,按照下列情形办理:(一)因家庭矛盾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予以受理其《居民身份证》的申、换、补领手续;(二)因离婚需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分户等户口变动手续的,由申请人提交离婚证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材料,公安派出所予以受理其户口变动手续;(三)因家庭矛盾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办理结婚登记、购房、诉讼等其他社会活动的,公安派出所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内容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两者无关的:在当事人的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要求(如:再婚后,年限达到配偶的户口所在地的入户要求等),并且当地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前提下,户口可以迁出: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产权登记证等证件;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填写随迁单,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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