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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的工作人员在清算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财产损失,损害利益的,依照关于滥用职权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违法发放贷款、非法出具金融票证、徇私舞弊造成该金融机构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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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经清理、核实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当包括情况、债权数额、清算财产数额、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的数额、清偿其他债务的数额等内容,并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清算方案由清算组与债权人协商后,报中国人民银行确认。
为了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条例。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入清算范围;(二)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在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分配结束前,可以请求清偿;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已经分配结束的,不再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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