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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是直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或者报案。 2.二是向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例如涉及银行业的可以向银监局反映,涉及证券行业的可以向证监局反映,...
举报非法集资的公司应当向公安机关经济调查部门报告。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报告:1。直接向公安机关报告或报告。2、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如银行业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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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可通过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向监管机构、司法部门举报违法、违规从业机构。如遇违法和不良信息可打12377举报热线举报。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检举非法集资的公司向个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进行举报。 可以采取三种途径举报: 1、直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或者报案。 2、向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例如涉及银行业的可以向银监局反映,涉及证券行业的可以向证监局反映,涉及保险的可以向保监局反映,涉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向省金融办或省工商局反映等。 3、向“防控经济违法犯罪宣传平台”举报。
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使用诈骗方法非法融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融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融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融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融资款,致使融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融资款逃匿的; (四)将融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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