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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专业性强或者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制定机关...
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退回起草单位;(二)超越权限,主要内容违法,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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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对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作出的备案审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提出审核申请,并将审核申请抄送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审核意见。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先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相关部门书面意见、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审查意见等材料。经合法性审查后,再报本级人民政府审议。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送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提交部门办公会议审议。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的程序,按照行政管理权限比照本规定相应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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