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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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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说明)。有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隶属企业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申请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自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新合伙人入伙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参照的有关规定。新合伙人通过受让原合伙人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份额入伙的,应当提交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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