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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规定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矛盾,应属无效。公司法之所以将上述事项规定为股东会2/3以上多数通过,主要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操控董事会控制公司...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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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监事列席会议,但董事会决议只要全体董事签字。股东会决议上应由全体股东签字,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不用签,监事是股东需要签字。看到你的补充提问,如果不完全一样,很好区分:董事召开的是董事会,形成董事会决议;股东召开的是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如果完全一样的话,那要看会议决策的事项,一般公司章程中有具体的规定:什么事有股东会决议,什么事有董事会决定。这些知识建议你学习一下《公司法》。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分特殊决议事和普通决议事项。 普通决议是指对于股东会的一般表决事项,仅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即可通过的决议。 特殊决议是指对于股东会的特殊表决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才可以通过。
一、董事会议事规则是由股东会审议吗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必须有股东大会批准。一般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明确的约定,行使这些规则都是要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公司章程必须依法制定,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之一,也是在公司法下,公司管理和活动的重要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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