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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察院传唤一般是被叫过去要求交代与特定案件有关系的事实,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传唤都是因为当事人犯了什么罪而被检察院追究,大多数还是因为被传...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后,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时到达案件,应向检察机关说明原因,如果原因不正当,检察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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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七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第七十九条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八十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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