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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1)“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所称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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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原则规定,涉及不动产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近年来,对于究竟什么是不动产纠纷还缺乏明确界定,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倾向于将不动产纠纷区分为不动产权属纠纷、不动产合同纠纷,两类纠纷因性质不同,在管辖方面也应适用不同的管辖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根据规定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范围如下: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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