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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三)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劳动监察案件:(一)填写立案登记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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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招收、聘用劳动者情况;(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三)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五)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七)遵守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规定情况;(八)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组织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
劳动监察实行回避制度。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系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监察负责人决定,劳动监察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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