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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装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所载明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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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装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该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应性,由于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装修合同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一方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对对方的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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